陕西纳税人学堂_辽宁省地方税务局_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地价款产生的违约金及被政府收取延迟支付土地出让金利息,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01-16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地价款产生的违约金及被政府收取延迟支付土地出让金利息,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41138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1-16

尊敬的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产生的利息或违约金,可参照上述规定并入契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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