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江苏省国家税务局_因土地款未及时到账(土地出让合同里约定延迟一日支付0.1%违约金,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国土资源局,缴款书项目名称是“违约金”,与土地款是分开的)产生了土地违约…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7-12-02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因土地款未及时到账(土地出让合同里约定延迟一日支付0.1%违约金,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国土资源局,缴款书项目名称是“违约金”,与土地款是分开的)产生了土地违约金,那么违约金需要缴纳契税吗?什么时候缴纳?另外,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301000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02

尊敬的纳税人:

  1、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6号)第二条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第六条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为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当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2、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因此,违约金支出不在上述扣除项目范围内,不能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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