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辽宁省地方税务局_我加油站属于总公司下一分公司,请问我给客户加油,未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4-07-26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我加油站属于总公司下一分公司,请问我给客户加油,未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68919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6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税字〔1988〕25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第二条的规定,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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