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的土地增值税扣除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95775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31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违约金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