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退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29955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2-25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