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不再核定征收范围内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事宜在哪个现行有效的文件里面有规定?如果湖北省现在没有该文件,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事宜的依据有哪些?是否允许跨区域开具发票?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6491357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7-29
尊敬的纳税人:
第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农产品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全文失效】
失效时间:2016年10月08日
失效原因:《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发票使用。(五)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第六条规定,其他事宜。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