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_甲白酒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白酒一批,乙企业已经按照加工费缴纳了消费税。甲企业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是否准予扣除受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06-24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甲白酒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白酒一批,乙企业已经按照加工费缴纳了消费税。甲企业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是否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6609458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2-06-24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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