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体工商户,税务局给我定的是固定税额两万八的,现在要不要重新去税务局重新核定定额?重新定额需要带什么证件或者是需要办什么手续?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973965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发布日期:2020-09-24
尊敬的纳税人:
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191号制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修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核定的定额,包括其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或实行从量计征税款的计税产品或者商品的经营数量。
第三条规定,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暂不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对虽设置账户,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税服务厅应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3 日内将其转交相关税源管理部门。
(二)核定定额。税源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办税服务厅转交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之日起10 日内,初步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定额,并计算其应纳税额。
定期定额户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自行申报,或者自行申报的内容有明显疑问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到其生产、经营场所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初步核定其定额。税源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定额公示。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初步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即时在纳税人集中的场所进行公示,并送相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
定期定额户或者其他人员对公示的定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申请或者要求有关税源管理部门重新核实。税源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或者要求后20 日内进行重新核实与回复。经核实继续维持原公示定额的,要做好有关解释说明。
(四)上级核准。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公示后收到的意见,进一步确定定期定额户的定额,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核定定额后,应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由税源管理部门送达给纳税人。经审核批准定期定额户未达到起征点的,应制作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县级税务机关审核不予批准核定定额的,应退回原核定定额的税源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五)下达定额。税源管理部门应将《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及时送达相关定期定额户。送达时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采取直接或者委托送达方式的要制作送达回证。
(六)公布定额。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应将县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场地进行公布。经核定为起征点以下的定期定额户与起征点以上的定期定额户应一并进行公布。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三)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第三,接上级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