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12366最新问答_热线问题选编2024年第4期

2024-04-30
来源:黑龙江省税务局

热线问题选编2024年第4期

网址: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art/2024/4/30/art_4941_514992.html

发布时间:2024-04-30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1.目前,我的贷款是首套房贷利率,并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我作了“贷款置换”并新签了贷款合同,新贷款仍享受首套房贷利率。但政策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请问“贷款置换”后我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可以。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2.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我办理了“二套转首套”手续并享受首套贷款利率,这种情况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如果您以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则可以享受。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经“二套转首套”后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条件,可以自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3.我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目前是商业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其中商业贷款部分已办理了“二套转首套”手续,可以仅凭商业贷款部分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可以。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二套转首套”,其商业住房贷款部分已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政策条件,可以自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4.我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办理了“二套转首套”,想申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办理?
答: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其中,“二套转首套”贷款起始时间为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
5.“二套转首套”的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提交资料吗?
答:通常情况下,个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扣缴单位提交了相关信息,即可享受扣除,并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备查。但如果填写的信息内容不够完整或者纳税申报存在一定疑点,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纳税人需要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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