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https://jiangxi.chinatax.gov.cn/jact/front/front_mailpubdetail.action?transactId=12434&sysid=1
详细信息
标题: 关于所得税计算中地下非人防车位的分摊问题
内容:
南昌市地下车位均为无产权车位,关于地下非人防车位的成本分摊没有一个明确的口径。请问下地下非人防车位除土地成本之外的成本需要进行分摊吗
附 件: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JZXX20220804026
提交时间: 2022-08-29 13:39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二十九条 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按上述政策的规定,非人防车位应当作为单独的成本对象核算,并按规定进行分摊计税成本。
以上政策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9-16 14:44
附 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