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https://jiangxi.chinatax.gov.cn/jact/front/front_mailpubdetail.action?transactId=13127&sysid=1
详细信息
标题: 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的行为是否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内容:
我司在江西省范围内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我司负责土地改造项目所需资金,土地挂牌出让后的收益或亏损由投资人与政府双方共享或共担。我司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的行为符合国税总局2013年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定义,是自负盈亏的投资行为。营改增后,上述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的行为,我司作为投资方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是否不征收增值税?
附 件: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JZXX20230204155
提交时间: 2023-02-09 11:4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取得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取得收益为“以货币资金投资取得固定利润或保本利润”,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不属于上述收益,属于投资收益的,不征收增值税。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3-02-27 11:00
附 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