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45077&sysid=1
详细信息
标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内容:
我们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7号公告出台以后,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LDXX20230400002
提交时间: 2023-04-10 15:48:4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
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7号公告出台以后,你公司作为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仍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仍此有疑问,您还可以直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在线咨询。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3-04-10 17:00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