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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标题: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食堂收入是否免增值税
内容: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食堂委托餐饮企业经营管理,对餐饮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增值税,餐饮企业是否享受2016年36号文附件三中的第八款政策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LDXX20240500030
提交时间: 2024-05-16 11:18:3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经通过电话与您取得联系。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其食堂委托餐饮企业经营管理,该模式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三第一条(八)中关于“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要求以及“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的规定,则可以享受“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4-06-07 10:56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