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局长信箱_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食堂收入是否免增值税_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食堂委托餐饮企业经营管理,对餐饮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增值税,餐饮企业是否享受2016年36号文附件三中的第八款政策

陕西局长信箱
2024-06-07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原文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47021&sysid=1

详细信息

标题: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食堂收入是否免增值税

内容: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食堂委托餐饮企业经营管理,对餐饮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增值税,餐饮企业是否享受2016年36号文附件三中的第八款政策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LDXX20240500030

提交时间: 2024-05-16 11:18:3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经通过电话与您取得联系。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其食堂委托餐饮企业经营管理,该模式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三第一条(八)中关于“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要求以及“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的规定,则可以享受“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4-06-07 10:56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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