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已于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符合条件的报告人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本期
我们为大家讲讲
哪些企业需要填报《报告表》
需要报告哪些境外被投资企业
01
哪些企业需要填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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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企业
▲示例1
▲示例2
(二)非居民企业
02
需要报告哪些境外被投资企业?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被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外国企业。
▲示例3
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发生股权转让,导致年末持股比例不足10%的,仍需报告被转让境外被投资企业。
▲示例4
温馨提示
1
(一)填报方式
2
(二)填报时间
3
(三)填报途径
下期再见
下期,我们将为大家带来《报告表》具体填报讲解,敬请期待。
审核:国际税收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