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安徽税务_税路通 • 安企心|《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填报讲解上篇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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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已于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符合条件的报告人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本期

我们为大家讲讲

哪些企业需要填报《报告表》

需要报告哪些境外被投资企业

01


哪些企业需要填报报告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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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企业


01/直接境外投资
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需由直接境外投资的居民企业履行填报义务。

▲示例1

投资架构如上,居民企业C直接持有外国企业D股份,符合17号公告规定条件,应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居民企业A和居民企业B未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无需填写《报告表》。

02/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境外投资
居民企业通过境内合伙企业,符合信息报告条件的,需由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

▲示例2

投资架构如上,居民企业A和居民企业B通过境内合伙企业C持有外国企业D股份。按照合伙协议,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份额,居民企业A享有合伙企业C 60%的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企业C持有外国企业D 20%股份,居民企业A视同持有外国企业D股份为60%×20%=12%,符合17号公告规定条件,居民企业A应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境内合伙企业C无需填写《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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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17号公告执行。


02



需要报告哪些境外被投资企业?


01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被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外国企业。

▲示例3

投资架构如上,在判断居民企业股东是否达到股份控制标准时,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因外国企业B持有外国企业C的股份比例超过50%应按100%计算,故居民企业A间接持有外国企业D的股份比例为10%,计算公式为100%×100%×10%=10%,符合17号公告规定条件。居民企业A应就外国企业B、C和D分别填报《报告表》。

02

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发生股权转让,导致年末持股比例不足10%的,仍需报告被转让境外被投资企业。

▲示例4

投资架构如上,居民企业A在2023年5月取得外国企业B股份为20%,并于2023年12月转让15%的股份,2023年末持有外国企业B股份为5%,居民企业A在2023年度持有外国企业B的股份超过10%,符合17号公告规定条件,居民企业A应就外国企业B填报《报告表》。其中“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直接持股”应填写5%


温馨提示


1

(一)填报方式

报告人直接或间接投资多家外国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分别按每个符合条件的境外被投资企业填报本表。

2


(二)填报时间

在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应报告信息,适用17号公告规定,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填报。

3


(三)填报途径

报告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填报。系统中,本《报告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的附属报表,填报应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同时进行。

下期再见


下期,我们将为大家带来《报告表》具体填报讲解,敬请期待。

供稿:铜陵市局
作者:钱章玉

审核:国际税收管理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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