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能否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史炳凯
2024-06-21
来源:

【税递网】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能否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可以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但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北京、安徽、福建、海南、陕西、重庆官方解答明确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北京解答:

“企业丢失增指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可以以记账联复印件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上述给您发的是北京口径。如果是外省,需要和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安徽解答: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福建解答:

“您取得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使用。建议将证实您企业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海南解答:

“如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处理后,购买方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陕西解答:

“果您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 暂按以下情形处理:取得销售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若是代开发票,可凭加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重庆解答: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开票方将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开给购买方,购买方向税务机关报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凭记账联的复印件作为入账凭证,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也有一些地区没有具体口径,实际征管需要咨询主管局。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办理材料: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 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 份

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办理。


2.接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修订)》规定:“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京津冀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处罚标准:

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42

发票及票证管理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定额发票不满200份的,或者卷式发票不满100份的,或者其他发票不满50份的,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定额发票200份以上不满400份的,或者卷式发票100份以上不满200份的,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额发票400份以上的,或者卷式发票200份以上的,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多次违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长江三角洲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波)处罚标准:

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

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川渝地区(四川、重庆)处罚标准:

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6

411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涉及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100本以下,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上,不含本数)50本以下,卷式发票100卷以下,其他发票500份以下的

1万元以下

1.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和卷式发票每本/卷罚款100元,公式为100*N。
2.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上)每本罚款200元,公式为200*N。
3.其他发票每份罚款20元,公式为20*N。
4.N代表涉发票的本/卷/份数,最高罚款1万元。

涉及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101本以上,或者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上,不含本数)51本以上,或者卷式发票101卷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1份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万元-3万元

1.处罚基准1万元。
2.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和卷式发票每本/卷罚款100元,公式为10000+100*(N-100)。
3.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上)每本罚款200元,公式为10000+200*(N-50)。
4.其他发票每份罚款20元,公式为10000+20*(N-500)。
5.N代表涉发票的本/卷/份数,最高罚款3万元。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2019年第17号)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存放和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的,不予处罚。”


3.不再要求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地区来源原文
北京北京12366在线解答问: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能否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答:企业丢失增指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可以以记账联复印件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给您发的是北京口径。如果是外省,需要和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辽宁辽宁留言回复_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网址: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19/9/10/art_1960_314.html

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内容: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办件编号:LYHF20190910

提交时间:2019-09-1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9-09-10 00:00:00

附件:无附件

浙江12366网上留言_浙江_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的处理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cdc9d209f2043849fbbb5b53b398c19

问题名称:

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的处理

留言时间:2020-05-12

纳税人归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除了记账联复印并且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凭此做费用账,还有其他流程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0-05-1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江苏12366网上留言_江苏_发票丢失具体操作流程以及罚款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2e81d26bb2541a6bce0bc93cc08c7d0

问题名称:

发票丢失具体操作流程以及罚款

留言时间:2020-08-04

纳税人归属地:江苏

问题内容:1、请问普通发票联丢失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是否要去税务局进行报备?在线咨询回复说“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具体内容怎么写,报告给税务局后,罚款大概是多少?2、发票联丢失,记账联复印件该公司公章是否可以与发票联一样正常使用?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05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办理材料: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 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 份

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办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附件规定:

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安徽安徽热点问答_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3年1季度)

十一、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丢失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福建12366网上留言_福建_所得税-发票复印件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a7926303f064dad91e7042a33e78237

问题名称:

所得税-发票复印件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17

纳税人归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哈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第四点,购买方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丢失,现取得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章),作为记账凭证。该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章)是否构成合规票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增时,是否需要调增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您取得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使用。建议将证实您企业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山东12366网上留言_山东_普通发票丢失处理建议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b1bf9b2bb8d4ad6a56e5327abf1a368

问题名称:

普通发票丢失处理建议

留言时间:2019-09-18

纳税人归属地:山东

问题内容: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问题咨询: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方面的规定有些不合理,我这边客户有张几百块钱的一张发票丢失了,当地税务局让客户去自己主管局办理登报挂失和罚款手续,这太bu合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开具一个已报税证明和再复印一下卖方发票记账联即可了,专票都人性化处理了,普通发票怎么还那么bu合理,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9-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4年第7号)第十九条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河南12366网上留言_河南_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94591f8ec264d6b8cc2b97ccbd5a462

问题名称:

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

留言时间:2021-06-02

纳税人归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你好,我公司2019年开给客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客户昨天说发票联找不到了,让我们红冲,但是没有发票联我公司肯定没法红冲,发票管理办法中也未对此做出规定,我公司该怎么解决?求回复!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6-0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首次实施的违法行为,属于《标准》规定“可”或“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或主动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附件1:《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轻微违法行为……丢失定额发票数量在5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10份以下,或擅自损毁发票3份以下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1.7.3增值税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三、办理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五、办理材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1份,必报……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条件报送(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登报声明作废。建议您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业务。税收政策中并没有对普通发票丢失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具体能否补开等事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另外,发票丢失会涉及相关处罚,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处罚额度视情节轻重而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处罚额度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湖北湖北留言平台_受票方普票的发票联丢失,请问如何处理?根据规定记账联的复印件可作为入账凭证,税务局是否认可这种做法?受票方认为记账联只是作为付款凭证,不能计入项目成本,要求重新开具发票,但开票方认为需要将原件寄回才

受票方普票的发票联丢失,请问如何处理?根据规定记账联的复印件可作为入账凭证,税务局是否认可这种做法?受票方认为记账联只是作为付款凭证,不能计入项目成本,要求重新开具发票,但开票方认为需要将原件寄回才能重新开具发票,否则存在重复纳税问题。

咨询人:林候飞

咨询时间:2022-01-13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2-01-17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3.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文件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广东12366网上留言_广东_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bb03ded34614fa28ecee691f23fcfd5

问题名称:

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留言时间:2019-12-26

纳税人归属地:广东

问题内容:您好!我们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请问应该怎么处理?可以给客户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记账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2-31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有关办理发票遗失报告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开具和保管”栏目查看“发票遗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此外,有关丢失普通发票入账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西广西纳税咨询_增值税发票丢失是否还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增值税发票丢失是否还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发布时间:2019-08-29 09: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咨询时间:2019-08-28

答复时间:2019-08-29

受理单位: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增值税发票丢失是否还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答复内容:

无需再登报声明作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无论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无需再登报声明,只需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按发票类型处理如下:(1)丢失增值税普票发票,按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处理,即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处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简称“《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海南海南局长信箱_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相关的政府红头文件是什么,如何查询

咨询时间 2021-3-30 答复时间 2021-3-31

咨询标题 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相关的政府红头文件是什么,如何查询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2019年第17号)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存放和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的,不予处罚。”如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处理后,购买方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以上文件可通过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的“政策法规库”查看。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12366网上留言_重庆_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对方财务做账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ac5c6d0457b40de9bd00bc221bcd674

问题名称: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对方财务做账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12

纳税人归属地:重庆

问题内容:请问我司开给对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已经跨月,我方是否可以提供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给对方,对方财务是否可以凭该发票复印件凭据进行入账付款,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0-12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开票方将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开给购买方,购买方向税务机关报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凭记账联的复印件作为入账凭证,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贵州12366网上留言_贵州_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可以直接用记账联复印件盖发票章入账吗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941f624810c412ebea48dc59abc2e8d

问题名称:

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可以直接用记账联复印件盖发票章入账吗

留言时间:2019-08-31

纳税人归属地:贵州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请问我是购货方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了,请问可以直接找供货方要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章和公章再附发票查验单入账吗?还是必须要登报,然后到税务局备案后再用记账联复印件入账?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9-02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税法上没有文件规定可以用发票的复印件进行账务处理。建议您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具体可以持该业务的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云南12366网上留言_云南_普通发票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ed8609f3c6149b7a75385927679c5bf

问题名称:

普通发票

留言时间:2020-07-28

纳税人归属地:云南

问题内容:我公司开给给对方的普通销售发票。对方不小心把发票联丢失。我方公司要怎么做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7-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规定:“第五十五条(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 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陕西陕西纳税咨询_增值税发票普票的发票联丢失

详细信息

标题: 增值税发票普票的发票联丢失

内容:

我是受票方,增值税发票普票的发票联丢失,我们如何入账?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NSZX20211200581

提交时间: 2021-12-10 11:52:2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果您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 暂按以下情形处理:取得销售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若是代开发票,可凭加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仍此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12-10 16:07

附 件:

厦门厦门留言公开_普票发票联丢失

普票发票联丢失

发布日期:2023-11-03 11:41来源:厦门税务

留言时间:2023-10-18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普票发票联丢失,是否可以复印记账凭联入账呢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10-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2024年6月21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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