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出租摊位、柜台从租还是从价计征房产税?(各地口径不同)

史炳凯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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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递网】出租摊位、柜台从租还是从价计征房产税?(各地口径不同)

地区依据口径
北京北京12366在线解答根据房产税现行政策,自用的房产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的房产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政策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天津津地税地(2012)16号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房产税问题 对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出租摊位、柜台或场地的,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其出租具备房屋基本属性的房产,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河北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对分割出租房产的,包括出租柜台、铺位、场地等,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对房产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按自用与出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按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辽宁沈地税发(2002)174号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吉林吉地税发[2006]42号关于房屋出租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黑龙江黑地税函(2003)47号在国家房产税税制改革方案尚未出台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商场、集贸市场以分割区域、摊全和柜台形式出租的,暂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江苏苏地税函[2003]10号[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而“请示”中所称柜台,不属于房产的范畴。因此,对纯粹出租柜台,仍应由出租方按房产原值从价征收房产税。
山东12366网上留言_山东2019年的相关请示:此情况属于场地租赁不属于房屋出租,应由出租方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税率为1.2%。
湖南湘地税发〔1996〕036号

二、关于各类集贸(商品交易)市场(大楼)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各类集贸(商品交易)市场(大楼),只要符合房屋标准的,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凡出租并符合房屋标准的,无论是出租给一个单位或个人的,还是划段,按面积、柜台或摊位出租给多个单位和个人的,均由出租方按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依 12 %的税率缴纳房产税。若租金收入中包含有水电费的,允许凭票据扣除,划分不清的一律按租金收入全额计征。

(二)对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无租使用集贸(商品交易)市场(大楼)的房屋作为办公和生活用房的,免征房产税。

(三)对修建集贸(商品交易)市场(大楼)的单位和个人自用的房产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建的集贸(商品交易)市场(大楼),房产税的征收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海南琼地税发〔1999〕第52号对企业的综合楼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应按企业的帐面记载分别计算征收;企业帐面分不清的,由企业申报,经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房屋自用和出租的面积比例,计算出房屋自用部分的原值计税;对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计税,如租金收入中含有其他收入,如商业柜台租金收入,市场管理费收入等,在计征房产税时,可给予剔除。
四川(成都)成地税发(1994)8号(2)产权人利用房屋增设柜台设备向承租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场地,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成都市税务局成税地[1988]3号文规定:在扣除柜台设备的摊销费用后,视同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计算征收房产税。
贵州黔地税发(2000)99号

一、房产税以优先从租计征为原则,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整层楼的柜台出租并收取租金的,其出租部分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二、考虑到一些出租柜台收取的租金中包含有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费用的因素,可对其出租柜台收取租金中的这部分费用予以扣除后计征房产税。具体扣除比例或金额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三、在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时,应将出租柜台的楼层已按租金计征的部分予以扣除。

四、将房屋内的少量柜台(不得超过本楼层全部柜台的三分之一)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经营并收取租金的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五、本通知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优先从租计征的不予退税。

大连大地税一〔1997〕82号单位和个人出租柜台,应按出租柜台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青岛关于下发营业税 财产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我们认为,对商业企业收取固定进店费或进场费的,应视同出租房产,按租金征收房产税;对商业企业搞活经营,厂家进店,销货收入走商家的帐、开商家发票,商家按厂家销售收入提成,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可由商业企业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2024年6月19日整理



地区依据原文
北京北京12366在线解答

请问,商场出租摊位、柜台是从价还是从租计征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现行政策,自用的房产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的房产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政策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天津

津地税地(2012)1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停车场(位)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地税地(2012)16号

二、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房产税问题 对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出租摊位、柜台或场地的,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其出租具备房屋基本属性的房产,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河北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二、对分割出租房产的,包括出租柜台、铺位、场地等,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对房产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按自用与出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按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辽宁

沈地税发(2002)17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2)174号

1.对商业企业将柜台出租给内部职工和外部经营者的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以出租柜台形式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辽税四[1992]28号)第一条规定,“对商业等企业出租柜台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凡按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的,不论柜台占用的是自有房屋还是承租房屋,均应按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因此,商业企业无论是将柜台出租给内部职工还是外部经营者,均以其租金收入是否征收租赁业营业税作为征收房产税的标准。

辽地税函〔2006〕12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6〕125号

、关于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吉林

吉地税发[2006]4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42号

一、 关于房屋出租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黑龙江

黑地税函(2003)47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与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3)47号

、商场、集贸市场以分割区域、摊位和柜台形式出租的,如何计征房产税?

在国家房产税税制改革方案尚未出台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商场、集贸市场以分割区域、摊全和柜台形式出租的,暂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江苏

苏地税函[2003]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3]10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示》(以下简称“请示”)悉。现函复如下:

一、[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而“请示”中所称柜台,不属于房产的范畴。因此,对纯粹出租柜台,仍应由出租方按房产原值从价征收房产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对纳税人出租房产的行为,不论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税额是否超过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均应从租计征房产税。

此复。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山东12366网上留言_山东_大型商场柜台出租收取的租金需要交纳房产税吗?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b24b25a9ab0448aad011f96b319b490

问题名称:

大型商场柜台出租收取的租金需要交纳房产税吗?

留言时间:2019-08-09

纳税人归属地:山东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商业零售企业,卖场大部分用于自营超市经营,同时在超市内和超市外围,有部分柜台出租给了个人或者品牌经营。房产已经整体按照原值交纳了房产税,对于柜台出租收取的租金(或者叫柜台管理费)还需要按照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8-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2019年的相关请示:此情况属于场地租赁不属于房屋出租,应由出租方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税率为1.2%。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湖南

湘地税发〔1996〕03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写字楼出租和集贸(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征收问题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6〕036号

、关于各类集贸(商品交易)市场(大楼)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各类集贸(商品交易)市场(大楼),只要符合房屋标准的,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凡出租并符合房屋标准的,无论是出租给一个单位或个人的,还是划段,按面积、柜台或摊位出租给多个单位和个人的,均由出租方按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依 12 %的税率缴纳房产税。若租金收入中包含有水电费的,允许凭票据扣除,划分不清的一律按租金收入全额计征。

(二)对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无租使用集贸(商品交易)市场(大楼)的房屋作为办公和生活用房的,免征房产税。

(三)对修建集贸(商品交易)市场(大楼)的单位和个人自用的房产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建的集贸(商品交易)市场(大楼),房产税的征收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海南

琼地税发〔1999〕第5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9〕第52号

十七、关于企业的综合楼一部分自用,一部分出租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

对企业的综合楼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应按企业的帐面记载分别计算征收;企业帐面分不清的,由企业申报,经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房屋自用和出租的面积比例,计算出房屋自用部分的原值计税;对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计税,如租金收入中含有其他收入,如商业柜台租金收入,市场管理费收入等,在计征房产税时,可给予剔除。


四川(成都)

成地税发(1994)8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成地税发(1994)8号

7、房屋出租的征税政策?

答:(1)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2)产权人利用房屋增设柜台设备向承租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场地,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成都市税务局成税地[1988]3号文规定:在扣除柜台设备的摊销费用后,视同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计算征收房产税。

(3)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4)对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因产权不属转租人,对转租人所得的租金收入,不应再征房产税。


贵州

黔地税发(2000)99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柜台如何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0)99号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单位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并收取租金的情况逐渐增多。为了严格执法并科学合理地确定计税依据,经研究,现对出租柜台如何计征房产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以优先从租计征为原则,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整层楼的柜台出租并收取租金的,其出租部分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二、考虑到一些出租柜台收取的租金中包含有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费用的因素,可对其出租柜台收取租金中的这部分费用予以扣除后计征房产税。具体扣除比例或金额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三、在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时,应将出租柜台的楼层已按租金计征的部分予以扣除。

四、将房屋内的少量柜台(不得超过本楼层全部柜台的三分之一)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经营并收取租金的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五、本通知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优先从租计征的不予退税。

新疆

新地税一字〔2000〕020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

新地税一字〔2000〕020号

(二)关于出租柜台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出租房屋以优先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为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等并收取租金的,应按租金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凡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超过按房产价值计征的,按租金收入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未超过的,按房产价值计征。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搭建临时铺面出租经营的,如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该临时铺面不予确定产权,企业“固定资产”帐上也不反映的,为支持商品房开发,对该出租经营用的临时铺面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建造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依旧保留的出租经营用的临时铺面,无论如何计帐,是否确定产权,均应照章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大连

大地税一〔1997〕82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房屋出租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房产税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一〔1997〕82号

、 单位和个人出租柜台征收房产税规定。

单位和个人出租柜台,应按出租柜台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大税地字〔1989〕755号

关于对出租柜台和转手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大税地字〔1989〕755号

、 对商业企业出租柜台,应按出租柜台所取得的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

青岛

关于下发营业税 财产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关于下发营业税 财产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21、问:对内资商业企业出租柜台,可否比照外商投资企业,按租金计征房产税?

答:对租赁柜台税收政策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均无内资企业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

我们认为,对商业企业收取固定进店费或进场费的,应视同出租房产,按租金征收房产税;对商业企业搞活经营,厂家进店,销货收入走商家的帐、开商家发票,商家按厂家销售收入提成,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可由商业企业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深圳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

目前,我市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经营者并收取租金的,仍应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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