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 | 地方法规>地方其他文件 |
发文机关: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已撤销) |
发布日期: | 2003.04.23 |
生效日期: | 2003.06.01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文号: | 黑地税函〔2003〕47号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与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3)47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来电或通过正式文件请示财产与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省局对这些政策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通过全省财产与行为税管理专业会议讨论,为统一税收政策,加强征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粮库晒场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粮库晒场应与所属粮库一起征收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驾校的教练车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驾校的教练车不是列举的特种免税车辆,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但对只在驾校训练场地内行驶,不上公路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不缴纳养路费的教练车,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进一步深加工的企业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鼓励利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和开发绿色食品,对从事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所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深加工的企业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应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中储粮总公司直属粮库,既有为国家储备的粮食,又有自营储备的粮食,其共同的房产、土地、车船,如何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既有为国家储备的粮食,又有自营储备粮食的国家储备粮库,单独核算,能划分清楚国家储备和自营储备的房产、土地、车船的,则根据规定分别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不单独核算的,则按下达的国家储备粮计划和自营储备粮数量占全部储备粮的比例计算减免或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国家储备粮部分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需上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五、企业房改中房产产权部分转移或全部转移给职工个人,但未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改中,全部或部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企业就拥有产权部分的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对企业已按启发性价格出售给本企业职工用于居住的房产,无论是否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均应按照房地不可分的原则,视同企业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各类培训中心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凡是收取服务费用,取得经营收入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培训中心,所使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七、长期合作的传真要货单,是否按合国征收印花税?
凡是贸易企业间开具的要华成我单据(包括传真要货单),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八、商场、集贸市场以分割区域、摊位和柜台形式出租的,如何计征房产税?
在国家房产税税制改革方案尚未出台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商场、集贸市场以分割区域、摊全和柜台形式出租的,暂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以上政策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