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企交流答疑集锦(一)

2024-06-11
来源:

【编者按】

近期,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分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举办了一次税企交流会,邀请了十几家不同行业集团公司的财税负责人参与。交流会上第四分局的领导和12366知识管理科的老师对各财税负责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疑。威科编辑将答疑问题的主要内容进项了汇总整理,方便用户参考。

提问: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抵扣方法,每月用上一年耗用率计算抵扣金额,年度终了再计算实际耗用率,在下一年调整。计算繁琐,同时因抵扣金额与专用发票上的差额要计入成本,也会导致成本每月波动;下一年调整上一年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实际上会导致上一年的成本计入到了下一年,影响企业成本的核算。企业农产品进项发票为海关进口和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选择使用认证抵扣?

回答:

目前,北京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以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威科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决定在全国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具体进项税额扣除办法参见《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具体内容请参考法规(《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以北京为例,自2012年开始至今,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豆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陆陆续续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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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固定资产损失需要准备原始采购发票备查。因固定资产使用时间较长,采购发票可能是数年前的发票,查找耗时耗力,是否可以一定金额以上、或一定年份之内的固定资产提供原始采购发票?

回答:

结合征管法实施细则对凭证的保管规定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建议企业保存固定资产原始凭证的时间不低于其折旧年限。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为:“(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威科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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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是否是以统计局的行业类别为准?

回答:

是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行业分类为准。

威科提示: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反向列举的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并规定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该行业分类由统计局官方发布,目前更新为《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专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南》根据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对指引要点和相关内容梳理,方便用户直观掌握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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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公司对个人支付稿酬、许权使用费、其他所得、偶然所得等各类所得时,是否都需要个人开具发票?或者说企业有哪些支付给个人的费用,金额多少标准以下的不需要索要发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回答:

根据最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威科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税前扣除凭证与所得税风险防控》(作者: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给我们传递了哪些重要信息?》(作者:赵国庆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从税法与实务角度看税前扣除原则——不是所有扣除都要发票》(华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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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新型业务类型开具发票的问题,互联网业务形态都比较新,某些业务形态的增值税开票内容如何判断?比如直播业务,工会给平台提供主播,开具发票内容可以开“*其他现代服务*主播服务费”吗?还是开“信息服务费”?还是开“其他服务费”?

另外,影视行业工作者有很多有自己的公司、工作室,但是目前反馈有很多地方的税务局不允许开具带有“影视相关内容”的发票。那么编剧工作室提供剧本策划编写,开具增值税发票内容可以开什么?比如“文化创意服务费”或“策划服务费”?

回答:

由于目前国民经济活动中,各种新业态层出不穷,业务实质呈现多元性、复杂性,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解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税收实务中的相关判定造成一定困难,该问题已向税务总局、北京市局反映,目前暂无明确统一答复,建议企业暂根据自身业务性质,结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相应内容的发票。

威科提示:

关于增值税发票内容问题,从法规层面需要把握的原则就是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实务中根据适用税率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中的内容,可以自行添加明细类。

问题中提到的“直播业务”、“剧本策划编写”、“影视相关的服务”可以参考现代服务业—广播影视服务中的内容,选择或者添加明细,添加的内容没有具体要求,与实际经济业务相符即可。

威科智能工具《发票合规助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制作,能够帮助企业的财税人员在开具发票时,准确选择与实际业务相符发票开具内容,以及相应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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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投入的资本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是否要适用一般企业关于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的规定?

回答: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威科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实施细则》规定,营业账簿属于应税凭证,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税目税率表中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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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2019年2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其中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税务上关于企业集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工商的角度看,关于企业集团的认定包括两部分,一是2018年8月31日前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规定,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二是2018年9月1日后,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集团母公司。从目前的实操情况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法对公示所属省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下属成员信息进行公示,从工商的角度看难以满足企业集团的认定。对于这种情况,在税务上如何享受关于企业集团的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回答:

现行税收政策文件中尚未对企业集团相关概念作具体规定,政策执行中应参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根据纳税人的经济业务实质进行判定。

威科提示: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以下为财税领域专业人士的相关见解,请参考:

1、《新年伊始增值税优惠政策暖风频吹》(普华永道中国)

其中,与36号文中“统借统还”的免税规定相比,20号文针对企业集团内部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其适用的重点在于 “企业集团”的范围的判定。一般认为,对于相关主体是否属于企业集团可以参照主管部门的管理标准,即以核准登记或公示结果作为依据。2018年8月31日以前,符合规定的企业集团可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获取《企业集团登记证》,以此证明企业集团身份。自2018年9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同时放宽名称使用条件,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由于“统借统还”免税规定与上述企业集团内部资金无偿借贷行为的适用优惠政策主体都限定为“企业集团”,因此,20号文乃至“统借统还”口径下的“企业集团”应如何判定,仍需观察实践中的口径。

2、《集团间无偿资金往来,哪些税收风险值得你关注?》(赵国庆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鉴于财税〔2019〕20号规定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仅限于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那如何界定集团内单位是第二个关键问题。我们不应该想当然地认为,集团内单位只限定于集团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母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且鉴于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做审查,只是要求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此,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在把握财税〔2019〕20号文中的集团内单位时,可直接参考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成员单位信息就可以,不应该再基层执行时再增加更多认为的标准,导致政策各地执行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3、《增值税优惠扩围:集团内部借款 养老医疗保险》(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集团内单位,是免税的重要条件。什么是集团内单位?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按照会计准则,可以合并报表的单位,应该就是集团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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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医疗垃圾处理是否可以享受2015年78号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对“垃圾处理”适用70%既征既返的优惠政策?

回答:

78号文件规定,“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以上“垃圾”定义为正列举,不在上述定义正列举范围内的垃圾,不得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威科提示: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查看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事项请点击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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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境内的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管理服务(例如:市场品牌宣传、销售以及合同管理、财务和法律服务等),有些服务由母公司自己提供,有些服务由母公司向第三方或其他关联公司采购。这种安排在母子公司服务合同管理或发票管理方面有啥需要注意的事项?

回答:

没有特别注意的,应该可以

威科提示:

中国关联公司之间服务费规定》(作者:李俭 坤达税务咨询   Takuma Mim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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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近些年,中国做为新经济体,发展非常迅速,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复杂多变。为了优化商业模式和提高管理效率及竞争力,公司考虑重新规划与整合控股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资源。例如,工厂(子)公司仅负责生产、物流功能;其他功能(例如:销售、合同、战略及辅助管理)由控股公司承担。或者:集团内某实体负责签署第三方销售合同;而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由另外实体(分/子公司)雇佣,并采取向销售实体收取服务费的方法。这样的资源整合,不可避免地造成实体间税负地变化,从而影响一些税务局的税收收入。做为企业,我们有哪些注意事项?税局会如何理解公司业务优化安排呢?

回答:

对于税源将减少的税局,特别需要企业先行沟通。

威科提示:

税收不确定性与税企分歧沟通》(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提问:

成品油经销企业的开票问题
金税开票系统的成品油库存数据传输时间差,由原 T+1 变为 T+3↗, (成品油经销企业增值税发票认证系统升级V3.0.12) 并且要求先认证后下载库存。加之金税系统经常在月底维护(维护期间暂停开票和认证功能),(跨地区)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之间库存信息无法有效传输,时间难以预测,导致月末无法正常开具发票,增值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的跨月情况频繁。对于当月开票大于增值税申报的情况,需要去税局提交销售合同、发票、账单等资料和说明,方可正常申报增值税,否则将导致本公司税控设备锁死。

回答:

暂时没有办法解决,系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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