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浙江_最近实务遇到一个问题,该个体工商户是否认定为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经营收该如何纳税?_甲是个体工商户,乙是个人,甲和乙个人约定共同经营业务并签署了相…

2024-02-02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最近实务遇到一个问题,该个体工商户是否认定为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经营收该如何纳税?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02c3c11d0be495b9d7f73fd7fd20835

留言时间:2024-01-31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甲是个体工商户,乙是个人,甲和乙个人约定共同经营业务并签署了相应利润分配协议,主要经营方式是在直播平台帮他人直播带货销售商品,从而获取佣金,收款和支付都是从个体户账户,分工是乙负责直播卖货,甲负责寻客幕后等工作,不直接参与直播。
1、请问该甲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税总所得发〔2022〕25号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里面的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
2、是的话,是否甲按查账征收缴纳经营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即可甲乙按协议分配自由使用? 乙还需纳税吗?
3、不属于的话,是否甲乙按协议分配收入后各自纳税,甲是否可以进行核定征收认定而不采用查账征收?

按我自己理解是属于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个人工作室,按以上通知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缴纳完毕剩余利润甲乙自由分配,乙无需再纳税,不知道是否有误。

恳请贵局答复解惑,不胜感激。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4-02-02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税总所得发〔2022〕25号)规定:
四、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二)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具体应根据实际的业务情况进行分析。涉及具体业务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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