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手续办理期间预付给出让方的资金,是否应纳入房产税计税原值?若最终交易因政策原因失败,是否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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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03-06
纳税人所属地:陕西
问题内容: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我公司在土地上建造了房产,租赁到期后甲公司表示愿意将土地卖给我公司,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我公司根据合同支付了交易金,并缴纳了契税,但在去办理过户手续时,政府部门应政策原因未予受理,导致交易搁置,事后双方一同积极的在推进土地手续办理。在办理土地手续的期间甲公司与我公司并未就土地事宜另行约定费用等。基于上述情况,我公司在土地手续办理期间的房产税计税原值应如何确认?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3-08
答复内容: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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