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江西_农产品抵扣_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

2024-04-01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农产品抵扣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4d087429d4d4276b7b8d7802db64484

留言时间:2024-03-29

纳税人所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在此政策是否有效,如果有效,为什么改数电发票后,企业取得上述发票,只能按3%抵扣,如果是按9%抵扣,要如何操作?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4-01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回访形式和您联系,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政策解读规定:“二十一、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五、若确定为农产品发票,根据农产品发票类型,勾选操作步骤如下:
  ①如发票为税控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需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模块功能处理后进行勾选;如果是电票平台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则该发票直接在【抵扣类勾选】的“抵扣勾选”模块勾选,无需确认。
  ②如发票为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需先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模块功能处理后,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
  ③如发票为税务机关代开开具的农产品发票,则需先到“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进行补录后,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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