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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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03-30
纳税人所属地:大连
问题内容:我于2018年考取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证书到期后2023年重新考取新证,请问可以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4-01
答复内容: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另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综上,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其他疑问,请与您的汇算地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