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4 15: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提交时间 | 2023年9月6日 | 答复时间 | 2023年9月8日 |
答复人员 | 局长信箱终审员 | 答复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问题详情 | 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进行抵扣? | ||
答复内容 |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