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局长信箱_增值税问题咨询_纳税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024-03-15
来源:

增值税问题咨询

发布时间:2024-03-15 14: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提交时间2024年2月1日答复时间2024年2月3日
答复人员局长信箱终审员答复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详情纳税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复内容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第六款,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因此,2023年12月31日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相关行业纳税人不能再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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