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企业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险进项税能否抵扣?
笔者观点,应区分多种情况:
1.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免征增值税,不得取得专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二十一)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取得非免税的人身意外险专票属于福利性质,不可以抵扣。
参考依据如下:
12366网上留言_广西:
问:取得团体意外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如果是集体福利则不能在增值税上抵扣。具体可以参考(财税2016 36)第2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
稽查案例一:宝鸡某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员工购买意外险进项税额未转出被稽查
处罚文号:喀税稽稽罚(2024)5号,摘录部分违法事实描述:“2023年1-9月,你单位报销客户住宿费、取得的运输发票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注、为员工购买意外险等项目共涉及进项税额1,112.6元违规进行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稽查案例二:喀什某勤商贸有限公司为员工购买意外险进项税额未转出被稽查
处罚文号:喀税稽稽罚(2024)5号,摘录部分违法事实描述: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增值税 你公司2020年6月9号凭证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记载给职工购买人员团体意外险6867.00元,抵扣进项税额776.21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之规定,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不得抵扣,应补缴增值税776.21元。”
3.取得非免税的人身意外险专票属于依法购买保险,如为特殊工种依据法律要求购买的意外保险,可以抵扣。
参考依据如下:
【新疆国税】营改增政策答疑(十一)
五、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建委要求为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取得保险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12366网上留言_厦门:
问: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购买的人身保险和意外险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答:若不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可抵扣情况的,可以抵扣。
以下笔者引用以上提到的官方解答全文,供您参考,欢迎补充指正。
地区 | 来源 | 原文 |
广西 | 12366网上留言_广西_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如何税务处理? | |
新疆 | 【新疆国税】营改增政策答疑(十一至十三)5月28日 | 五、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建委要求为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取得保险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
厦门 | 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特殊工种职工人身保险费进项税能否抵扣 |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0927bec2dc54b9b87c42cde9deea10c 问题名称: 特殊工种职工人身保险费进项税能否抵扣 留言时间:2021-03-31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请问,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购买的人身保险和意外险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废止旅客运输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若不属于上述不可抵扣情况的,可以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
2024年5月15日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