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案例库】宝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员工购买意外险进项税额未转出被稽查

史炳凯
2024-05-15
来源:
主体名称宝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183975
法定代表人程小平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1993-04-09
住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宝税稽罚﹝2023﹞11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04
处罚内容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776.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979.39元、房产税58364.12元、土地使用税2906.12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48513.00元。
罚款金额(万元)4.851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增值税 你公司2020年6月9号凭证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记载给职工购买人员团体意外险6867.00元,抵扣进项税额776.21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之规定,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不得抵扣,应补缴增值税776.21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300MB295940XQ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0000160006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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