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 | 丽江宜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丽朗度假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702MA6MYN7B0B |
法定代表人 | 张卫军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12-29 |
住所 |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复华一号院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丽税一稽罚﹝2023﹞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8 |
处罚内容 | 对你公司处受票方中旅会展公司少缴税款8,623.40元0.2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155.85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21558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票违法 |
违法事实 | 你公司与中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旅会展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签订会议合同,于2022年10月份收取预付款142,380.00元,因疫情原因,会议取消,双方约定将原预付款中的70,000.00元作为赔偿金支付给你公司,另外的72,380.00元用于抵减2023年的会议费。2022年12月,会议取消后,你公司在财务人员请假的情况下,经领导商议,由前台房务总监吴彦颖将赔偿金和预付款性质的所收款项按“*会展服务*会议费”开具了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300221130,发票号码:11951240、11951241,价税合计142,380.00元)给中旅会展公司,导致受票方中旅会展公司认证抵扣上述两份发票少缴增值税8,059.25元(142,380.00÷1.06×0.06),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64.15元(8,059.25×0.07)。 |
处罚依据 | 会议取消后,你公司将赔偿金和预付款性质的所收款项按照会展服务开具了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300221130,发票号码:11951240、11951241,价税合计142,38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导致受票方中旅会展公司抵扣该两份发票少缴税款8,623.40元(其中:增值税8059.25,城市维护建设税564.15元),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33200MB1945356P |
数据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30000015100549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