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案例库】收到物流单位丢失货物赔偿未缴纳增值税被稽查罚款补税

史炳凯
2024-05-11
来源:
主体名称广州衣肖秀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BUDB9L
法定代表人熊磊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6-02-2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北一路168号强盛商务大厦B栋201室(仅限办公用途)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税一稽罚(2019)1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19-01-08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83,713.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1,856.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59.9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929.96元。
罚款金额(万元)4.18565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广州衣肖秀服饰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利用法定代表人的银行个人账户收取货款3,117,268.66元,货物已发出,有部分货物发生退货,退货金额为263,030元,另外,你单位被物流单位丢失货物而收到赔偿款19,911元,合计实现销售收入2,874,149.66元,换算成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790,436.56元。上述销售收入没有登记账簿、没有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隐瞒销售收入2,790,436.56元,加上你单位2017年度申报免税销售额31,326元,至检查日止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合计少申报销售收入2,821,762.56元,少缴增值税84,652.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25.7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检查期间的相关凭证;(2)你单位检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向你单位行政总监兼股东任创、财务兼股东李练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4)你单位出具的关于无法提供2016年度、2017年度完整的账簿、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等会计资料的《情况说明》;(5)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我局于2018年12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18〕2 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增值税83,71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59.92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0MB2D041709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0MB2D04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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