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案例库】车祸赔偿未作为与收入无关支出被稽查补税

史炳凯
2024-05-11
来源:
主体名称德令哈富坤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091613047N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4-04-02
住所德令哈市祥和二期7号楼5单元101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税稽 罚告 〔2019〕 10064 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19-03-27
处罚内容对你公司处以已抵扣增值税款2,696,664.2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348,332.15元。
罚款金额(万元)0.01348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德令哈富坤商贸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一)你公司2015年12月31日第0035号记账凭证记载车祸赔偿款210,000元在“营业外支出”账户税前列支,此项业务系与你公司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予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2,500元。 (二)青海达安税务师事务所给你公司出具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将你公司借款给青海海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利息269,729.16元进行了调减,该业务系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予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9,729.1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7,432.29元。 (三)2014年8月你公司取得青海恒明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1份,发票代码6300134170,发票号码为00077141-00077157,00080258-00080265,00080701-00080724,00356102-00356131,00356477-00356478,发票金额7,800,878.02元,税额1,326,149.15元,价税合计9,127,027.17元;2014年11月取得青海保斯龙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发票代码6300141170,发票号码为00141417-00141429,00141431-00141433,00141435-00141436,00141438-00141439,00155900-00155909,00157269-00157290,发票金额5,113,137.56元,税额869,233.14元,价税合计5,982,370.70元;2015年4月取得青海骏泽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发票代码6300094170,发票号码为00239222-00239226,00239228-00239232,00239234-00239241,发票代码6300152160,发票号码为00106176-00106187,发票金额2,948,718.00元,税额501,282.00元,价税合计3,450,000.00元。上述税款你公司已申报抵扣。2017年5月和9月我局分别接到西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上述1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经检查组查证: 1.资金流方面 你公司账面上反映将从下游企业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取得的银行承兑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0001507837XM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0001507837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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