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 | 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6663623070 |
法定代表人 | 林彦良 |
企业类型 | 分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7-08-21 |
住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456号1幢2102室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园税稽罚﹝2023﹞5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7 |
处罚内容 | 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120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6.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发票违法 |
违法事实 | 你单位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分别与6家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签订了7份《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承租人向出租人(以下简称:你单位)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由你单位依承租人之选定,承购租赁标的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合同期满后,你单位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承租人,并协助承租人办理所有权手续。租赁期间,你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及其他约定费用,并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7笔融资租赁案件,租赁标的物均为承租人所有,由承租人提列折旧。因中解或租赁期满后,应承租人要求过户特定人,故收取过户手续费,且你单位因(向特定人)过户开立以“车辆款”为品名的发票。7笔融资租赁案件过户手续费合计12000元,由第三方付款或承租人代第三方付款,你单位对于收取的上述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对融资租赁车辆满期后过户开票问题说明如下: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的车辆租赁期间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因为车辆登记制度,租赁期车辆登记于你单位名下,待期满过户给承租人。期满后因排量、牌照、资质、及承租人无法按期缴纳租金等特定原因,你单位无法将车辆过户给承租人,你单位根据承租人提供的过户资料,收取过户手续费向第三人开具出售发票的行为,是配合客户按车管所车辆登记过户制度的需要完成过户登记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行为。经查,合同期满或租赁款项结清后,你单位将上述车辆实际过户给了承租人指定的自然人,收取过户手续费12000元,并向特定自然人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综上所述: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收取手续费向特定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500MB1507794A |
数据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00000014001688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