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案例库】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客户按车管所车辆登记过户制度的需要开具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没收1.2万元、罚款5万元

史炳凯
2024-05-08
来源:
主体名称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663623070
法定代表人林彦良
企业类型分公司
成立日期2007-08-21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456号1幢2102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园税稽罚﹝2023﹞53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7
处罚内容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120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6.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分别与6家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签订了7份《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承租人向出租人(以下简称:你单位)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由你单位依承租人之选定,承购租赁标的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合同期满后,你单位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承租人,并协助承租人办理所有权手续。租赁期间,你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及其他约定费用,并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7笔融资租赁案件,租赁标的物均为承租人所有,由承租人提列折旧。因中解或租赁期满后,应承租人要求过户特定人,故收取过户手续费,且你单位因(向特定人)过户开立以“车辆款”为品名的发票。7笔融资租赁案件过户手续费合计12000元,由第三方付款或承租人代第三方付款,你单位对于收取的上述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对融资租赁车辆满期后过户开票问题说明如下: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的车辆租赁期间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因为车辆登记制度,租赁期车辆登记于你单位名下,待期满过户给承租人。期满后因排量、牌照、资质、及承租人无法按期缴纳租金等特定原因,你单位无法将车辆过户给承租人,你单位根据承租人提供的过户资料,收取过户手续费向第三人开具出售发票的行为,是配合客户按车管所车辆登记过户制度的需要完成过户登记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行为。经查,合同期满或租赁款项结清后,你单位将上述车辆实际过户给了承租人指定的自然人,收取过户手续费12000元,并向特定自然人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综上所述: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收取手续费向特定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500MB1507794A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01400168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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