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税务问答_土地增值税清算_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表在那个文件中
网址:https://xinjiang.chinatax.gov.cn/xjportal/pages/book/bookAction.do?oper=detail&docId=94075
尊敬的用户游客,您于2021-12-29进行了咨询
收信人: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04号咨询员
主题:土地增值税清算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04号咨询员:
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表在那个文件中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04号咨询员回复于2021-12-29
游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附件:《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同时又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