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税务问答_个体户定额发票_个体户定额二联发票上月未用完,次月能不能继续用。给疆外的公司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没有特殊要求。

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2018-07-10
来源: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税务问答_个体户定额发票_个体户定额二联发票上月未用完,次月能不能继续用。给疆外的公司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没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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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用户游客,您于2018-07-09进行了咨询

收信人: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0号咨询员

主题:个体户定额发票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0号咨询员:
   个体户定额二联发票上月未用完,次月能不能继续用。给疆外的公司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没有特殊要求。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0号咨询员回复于2018-07-10
游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发票使用(三)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再根据《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7〕380号)三、为个人、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等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单位或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为个人开具时不填写开户行及账号。其他栏次的填写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
四、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选择零税率进行开具。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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