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局长信箱_继续教育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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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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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继续教育附加扣除
内容:本人在2022年才加考试取得了《税务师》证书,批准日期为2022年11月20日,制发日期为2023年05月11日,在2022年个人所得税汇算申请扣除继续教育附加扣除3600元,被税务局退回,税务局认为我的证书是2023年签发的,不能在2022年扣除。本人认为根据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批准日期可以作为扣除年度依据,现目前不能申请退税,本人合法权益未收到保障,请领导核查。附文件条款,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附件:无附件
办件分类:建议批评
办件编号:LM20230501546
提交时间:2023-05-19 13: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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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处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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