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局长信箱_异地转租增值税预缴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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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异地转租增值税预缴问题咨询
内容: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异地二次转租(不动产所在地与注册地不同),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按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的解释口径(附件1,第2项答复),我公司二次转租不动产取得的所得,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正在办理
附件:无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办件分类: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LM20230601593,潘倩: 您给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的来信收悉,信中反映不动产异地转租涉及的增值税预缴问题.现答复如下:您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异地二次转租不动产,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您公司应就二次转租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我局已于2023年6月16日与您电话联系并告知相关办理情况。
提交时间:2023-06-14 10:56:2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正在办理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15 10:59
附 件:
答复内容:
潘倩:
您给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的来信收悉,信中反映不动产异地转租涉及的增值税预缴问题.现答复如下:
您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异地二次转租不动产,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您公司应就二次转租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6日与您电话联系并告知相关办理情况。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25 16:15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