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局长信箱_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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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增值税
内容:我司属于医疗机构,接受非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成都华创启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
来信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工作人员已经告知您:《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中明确“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政策延长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此件办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9月5日
附件:无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办件分类: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LM20230801711
提交时间:2023-08-11 16:09:5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成都华创启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
来信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工作人员已经告知您:《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中明确“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政策延长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此件办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9月5日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9-05 09:55
附 件:
答复内容:
答复机构:
答复时间: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