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 | 陕西华立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1100338594555U |
法定代表人 | 赵健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5-04-21 |
住所 |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16号恒天广场A座4层40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咸税稽罚﹝2022﹞2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28 |
处罚内容 | 对该企业少缴增值税1532883.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7301.85元、房产税975.4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49.92元、印花税39163.78元、企业所得税2248305.20元,合计税款3928979.91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964489.96元。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库存保管明细账,处以一万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197.44899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逃避缴纳税款 |
违法事实 | 经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增值税 (1)2017至2020年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列支修理费、维修费、服务费、检测费、运输费、认证费、住宿费、仓储费、装卸费、理货费、代理服务费、咨询费、设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评估费、佣金、电费、水费、液化气、家具、石材、工程款等共计8593741.59元,取得不符合规定、内容、项目填写不全且无清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8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783005.15元。(其中,2017年615311.54元、2018年924.87元、2019年38519.30元、2020年128249.44元) (2)2019年至2020年“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和“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结构性存款(100%保本挂钩)产品认购确认书、结构性存款利息统计表反映结构性保本存款2020年10月16日到期利息收入共计11085787.67元,未按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记入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本次应补缴增值税2020年665147.26元。 (3)2017年至2020年给员工购买手机,用于职工福利的冰箱、电视机、冷柜、酒柜、麻将桌、淋浴房、热水器、烤箱、床及床垫、茶具、餐饮家具、食堂饮水机、茶吧机、淋浴房用品、卫浴挂件、水杯、屏风、油烟机、衣柜、洗衣机、压力锅、电砂锅、微波炉、香水、卧室摆件等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抵扣进项税共计60299.78元,其中:2017年9168.16元、2018年10468.44元、2019年9445.56元、2020年31217.62元,属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做进项税转出,应补缴增值税60299.78元。(其中,2017年9168.16元、2018年10468.44元、2019年9445.56元、2020年31217.62元) (4)2017年至2020年给员工购买的西服、衬衣、皮带、皮具、皮包、保温杯、咖啡杯、剃须刀、床上用品、厨具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抵扣进项税共计15886.07元,其中:2017年1447.18元、2018年1228.42元、2019年6922.41元、2020年6288.06元,属职工福利,应做进项税转出,应补缴增值税15886.07元。(其中,2017年1447.18元、2018年1228.42元、2019年6922.41元、2020年6288.06元) (5)2017年至2020年给职工个人办理商业保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抵扣进项税共计1186.73元,属职工福利,应做进项税转出,应补缴增值税1186.73元。(其中,2017年400.08元、2019年400.13元、2020年386.52元) (6)2018年3月13日购茶叶、饮料、尊鲜礼盒、海鲜礼盒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抵扣进项税共计6112.62元,属招待费和职工福利支出,应做进项税转出,应补缴2018年增值税6112.62元。 (7)2017年、2019年以会议费的名义支付招待费、春节答谢会餐费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抵扣进项税共计1246.08元,属招待费和职工福利支出,应做进项税转出,应补缴增值税1246.08元。(其中,2017年1030.18元、2019年215.90元) 以上7项共计转出增值税进项税1532883.69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7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27357.14×7%=43914.99元。 2018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734.35×7%=1311.41元。 2019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5503.30×7%=3885.23元。 2020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31288.9×7%=58190.22元。 2017-2020年度合计应补缴城建税107301.85元。 3.教育费附加 2017年应补交教育费附加627357.14×3%=57486.54元。 2018年应补交教育费附加18734.35×3%=562.03元。 2019年应补交教育费附加55503.30×3%=1665.10元。 2020年应补交教育费附加831288.9×3%=24938.66元。 2017-2020年合计应补交教育费附加45986.50元。 4.地方教育费附加 2017年应补交地方教育费附加627357.14×2%=12547.14元。 2018年应补交地方教育费附加18734.35×2%=374.69元。 2019 |
处罚依据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企业少缴增值税1532883.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7301.85元、房产税975.4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49.92元、印花税39163.78元、企业所得税2248305.20元,合计税款3928979.91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964489.9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库存保管明细账,处以一万元罚款。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10400MB29600219 |
数据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1000001600065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