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_【会计税务类】关于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应的材料部分如何扣除?

会计税务专家服务团
2023-11-03
来源:温州市财政局

【会计税务类】关于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应的材料部分如何扣除?

链接:https://czj.wenzhou.gov.cn/art/2023/11/3/art_1229729436_58830720.html

发布日期:2023-11-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有关规定执行,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即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计入营业成本、存货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解释中对研发费用的转出是会计准则要求的会计处理规定,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

会计处理:

研发活动形成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产品名称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或费用化支出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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