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二)》
日期:2013-09-04 作者: 来源:今日高新
一、出租车征税问题。
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费用的征税问题。
据了解,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种规费、车辆保险费用、管理费用等。为保持税制平稳转换,根据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对收取的其他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
2、出租车公司销售旧车问题。
出租车退出市场,出租车公司销售或无偿赠送旧车,均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客运场站征税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对客运场站政策没有明确之前,继续沿用现行征收方式,对客运场站转付给承运单位的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对其取得的实际收入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待国家税务总局对客运场站政策明确后,按明确后的政策执行。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税〔2013〕37号《应税范围注释》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有关解释,业务流程管理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按照“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四、快递企业纳入营改增征收问题。
按照山东省国税局前期确定的原则,对按照邮政通信业缴纳营业税的快递公司,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对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的快递公司,营改增后按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但近期部分按照邮电通信税目征收的快递企业申请纳入营改增范围,对这部分申请纳入营改增的企业,暂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参照部分试点地区做法,对按照邮电通信税目征税的快递公司,纳入营改增后,暂按“物流辅助—货物运输代理”征收增值税;
2、上述快递公司纳入营改增后,开具货物运输代理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
3、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快递行业相关税收政策后,按照明确后的政策执行。
五、营改增试点中,营业税必须得改增值税吗?如果不同意参加试点,可以不改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和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号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因此,如果你(单位)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则原营业税征收项目自2013年8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请问财税〔2003〕16号第十四条营改增后是否还继续适用?
答: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四)“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三条,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的第三条(十六)和(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具体属于营业税的行政法规,应进一步咨询地税主管部门。
七、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装修、灯光亮化、综合布线等服务业企业,这次营改增中,2012年度应税服务销售额,在原地税局缴纳的广告业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它服务业应税销售额为470万,建筑业为300万。这次营改增中,我公司在国税局是否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及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八条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目前,建筑安装及其它服务属营业税征收范围,你公司增值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对于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试点纳税人,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八、我们是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企业,这次营改增,我看了一下文件,没有明确,我们作为二手车交易市场,按交易额收取的1%的服务费在不在之内?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你单位作为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的服务费,不在本次营改增范围之内。
九、我公司是提供服务外包的先进技术企业,现交营业税,但享受营业税免缴的优惠政策,不知道营改增后,我公司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情况怎样?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和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免征增值税。
(高新区“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新区国税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