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咨询答复_个人所得税_居民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链接: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cqtax/hdjl/hdhy/202403/t20240304_360510.html
标题:个人所得税
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杨洋
提交时间:2024-02-22 21:20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2-23 09:49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4年2月22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