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7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负责人将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就广大纳税人关心的税务机构改革中的纳税服务工作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主 题:税务机构改革中的纳税服务工作
时 间:2018年11月7日14:00-15:00
嘉 宾:
魏 江 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处长
张 敏 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副调研员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税务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改革任务按时保质高标准向前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魏江处长和张敏副调研员,请两位就大家关心的税务机构改革中的纳税服务工作与在线网友互动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参与。 [2018-11-07 13:59:17] |
[主持人] 欢迎二位的到来。 [2018-11-07 14:00:07] |
[魏江]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愿意就税务机构改革中的纳税服务工作与在线网友互动交流。 [2018-11-07 14:00:55 ] |
[张敏]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 [2018-11-07 14:01:26 ] |
[主持人] 首先请问魏处长一个我自己非常关心的问题,国税地税合并后,原来国税、地税各自的业务还需要分别到不同的办税大厅办理吗? [2018-11-07 14:02:29] |
[魏江]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天津市税务局严格落实改革任务,在税收服务和管理上寻求新的突破,积极推进“一厅通办”便利纳税人办税,截至目前全市105个办税服务厅全部实现了“一厅通办”。即纳税人进入主管税务机关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就能办理原国地税业务,有效减了少纳税人办税时间。 [2018-11-07 14:03:57 ] |
[魏江] 同时,天津市税务局还将不断整合办税服务厅服务事项,规范业务流程,严格落实各项服务制度,推进涉税业务“同城通办”和“最多跑一次”,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深化“银税互动”,构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的资源效能,便利纳税人,减轻办税负担。 [2018-11-07 14:05:26 ] |
[主持人] 谢谢魏处长解答了我的疑虑,“一厅通办”确实方便了广大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下面我们看看网友们都有哪些问题。 [2018-11-07 14:07:02] |
[网友纳税人] “一厅通办”为纳税人带来了办税便利,但是税务机关如何保证确实将“一厅通办”落实到位?不出现推诿扯皮? [2018-11-07 14:07:58] |
[魏江] 为保证“一厅通办”落实到位,天津市税务局先后制发了推进办税事项“一厅通办”、办税服务厅整合、“新机构 新服务 新形象”专项活动等工作方案,切实提高办税服务质效,提高广大纳税人的改革获得感。 [2018-11-07 14:09:16 ] |
[魏江] 一是抓制度落实,提升办税服务质效。严格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延时服务、导税服务、领导值班等服务制度,确保纳税人业务有人办、咨询有人答、疑难有人解。优化窗口设置、合理配置窗口人员进一步提升办税服务质效。开展“办税服务质效”评比活动,促进办税服务质效的全面提升;二是抓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改革能力。采取多种形式,普遍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练兵,持续提升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开展办税服务厅服务之星评选活动,调动一线人员工作热情;三是抓跟踪考核,加强工作督导检查。加强对改革期间纳税服务工作的督查督办和具体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完善追责机制,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2018-11-07 14:11:04 ] |
[魏江] 此外,我们还欢迎广大纳税人的监督,如果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了主管税务机关不实行“一厅通办”的情况,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会第一时间按规定进行处理。 [2018-11-07 14:12:15 ] |
[主持人] 看来咱们税务局对于“一厅通办”的落实还是有一整套有效方案的,我们来看另一个网友的问题。 [2018-11-07 14:13:25] |
[网友纳税人] 原来国税、地税都各自提供了涉税事项的“同城通办”服务,我想问问国地税合并后,是不是还能进行涉税业务的“同城通办”?通办的业务都有哪些? [2018-11-07 14:14:35] |
[魏江]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成立后,第一时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提供涉税业务“同城通办”服务。 [2018-11-07 14:15:57 ] |
[魏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同城通办,是指正常经营且无未处理违法违章记录的纳税人,不受经营地点和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可自主选择本公告授权的办税服务厅办理本公告所列的涉税事项。对涉及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理的涉税事项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018-11-07 14:17:29 ] |
[魏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同城通办涉税事项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业务、报税认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9大类”,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同城通办涉税事项涉及缴纳税款的,应当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划缴税款”。 [2018-11-07 14:18:57 ] |
[主持人] 涉税事项同城通办,这对于企业实在是太方便了,希望税务机关能进一步推进这一项工作,让同城通办的涉税事项越来越多。我们继续看下一个网友的问题。 [2018-11-07 14:20:58] |
[网友纳税人] 刚才魏处长提到了要推进涉税事项“最多跑一次”,请问什么是涉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2018-11-07 14:21:30] |
[魏江] 2018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在全国税务机关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也相应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发布了天津市自己的《清单》。 [2018-11-07 14:22:59 ] |
[魏江]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018-11-07 14:24:22 ] |
[主持人] 那目前天津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都有哪些内容? [2018-11-07 14:25:01] |
[魏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目前《清单》中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共计五大类160个事项纳税人可通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或网上办税等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其中有94个事项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或使用数字证书实现“不用跑”。 [2018-11-07 14:26:36 ] |
[魏江] 广大网友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的官方网站,通过信息公开—税收法规—其他税收法规栏目查看详细内容。同时根据《公告》第五条规定“天津市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及办税指南内容,在天津市税务局网站公布”。 [2018-11-07 14:28:13 ] |
[主持人] 感谢魏处长的解答,请看下一个网友的提问。 [2018-11-07 14:28:48] |
[网友纳税人] 我们关注到税务机关开展了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对纳税信用好的企业有一定的激励措施,但是我们企业是刚成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在能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吗? [2018-11-07 14:30:09] |
[魏江] 这个问题就请我们处张敏同志解答。 [2018-11-07 14:30:55 ] |
[张敏]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开始了纳税信用管理工作,按照当时的文件规定,这位网友的企业是不能在成立当年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的。 [2018-11-07 14:32:06 ] |
[张敏] 但是,随着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以及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的认可,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扩大了纳税信用的评价范围。根据该公告第一条规定“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将这位网友的企业纳入到了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内。 [2018-11-07 14:34:07 ] |
[张敏]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这位网友的企业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前提下,纳税信用级别可以被评为M级。 [2018-11-07 14:36:18 ] |
[主持人] 咱们税务机关进行的纳税信用评价,对评价出来的不同纳税信用级别的企业有什么影响吗? [2018-11-07 14:36:59] |
[张敏]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2018-11-07 14:38:51 ] |
[张敏] 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2018-11-07 14:40:08 ] |
[张敏] 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2018-11-07 14:42:13 ] |
[张敏]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018-11-07 14:44:47 ] |
[主持人] 那对纳税信用B、M、C级的企业有什么管理措施? [2018-11-07 14:45:31] |
[张敏]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2018-11-07 14:47:01 ] |
[张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2018-11-07 14:48:21 ] |
[主持人] 我们来看下一个网友的问题。 [2018-11-07 14:49:19] |
[网友纳税人] 国税地税合并之前,纳税人可以凭税务机关评价的纳税信用到银行办贷款,合并后还有相关政策吗? [2018-11-07 14:50:14] |
[张敏] 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税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改进金融服务,于2015年7月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建立银税合作机制,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据此天津市税务部门和银监部门联合签订了“银税互动”战略合作协议,并制发了相关文件进行落实。 [2018-11-07 14:52:17 ] |
[张敏] “银税互动”是指税务部门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征信互认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将税务部门掌握的小微企业纳税信用信息主动推送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而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策略和管理方式,充分利用税务部门推送的企业纳税信用信息,积极面向小微企业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主动挖掘新的贷款需求,为守信优质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的信用贷款支持。“银税互动”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增值运用,促进小微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优质客户,判断企业诚信状况,改进服务方式。通过“银税互动”,促进小微企业良性发展,实现小微企业、金融、税务三方共赢。 [2018-11-07 14:55:09 ] |
[张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的相关规定,“银税互动”活动会继续开展。 [2018-11-07 14:56:57 ] |
[主持人] 好,我们继续看下一个网友的问题。 [2018-11-07 14:57:40] |
[网友纳税人] 我们是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国地税合并前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业务是在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国地税合并后我们到哪里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2018-11-07 14:58:59] |
[魏江]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相关内容,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2018-11-07 15:00:25 ] |
[魏江]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所以税务师事务所必须进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2018-11-07 15:02:00 ] |
[魏江] 国地税合并前,天津市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在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国地税合并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24号)的相关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负责本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具体业务由纳税服务处办理。 [2018-11-07 15:04:14 ] |
[主持人] 来看下一个网友的问题。 [2018-11-07 15:04:46] |
[网友纳税人] 我们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近期准备做一项税务代理业务,请问需要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吗? [2018-11-07 15:05:53] |
[魏江]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会计师事务所无需办理行政登记手续。 [2018-11-07 15:07:14 ] |
[主持人] 我们继续看下一个问题。 [2018-11-07 15:08:09] |
[网友纳税人] 我们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能从事专业税务顾问业务吗? [2018-11-07 15:09:06] |
[魏江]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一)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四)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2018-11-07 15:11:22 ] |
[魏江]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八)其他涉税服务。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8-11-07 15:13:00 ] |
[魏江] 所以代理记账公司是不能从事专业税务顾问业务的。 [2018-11-07 15:13:38 ] |
[主持人] 谢谢魏处的解答,来看下一个问题。 [2018-11-07 15:14:22] |
[网友纳税人] 我们是一家律师事务所,不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还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吗? [2018-11-07 15:14:58] |
[魏江]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二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第三条“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2018-11-07 15:16:35 ] |
[魏江] 第四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相关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律师事务所如果不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不属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需要进行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采集。 [2018-11-07 15:18:11 ] |
[网友纳税人]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实际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在税务申报中有何区别?请具体列示下 。 [2018-11-07 15:19:19] |
[魏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不在应税税目税率表中的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实际出资额计入“实收资本”的,按照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缴纳印花税。 [2018-11-07 15:22:36 ] |
[魏江] 印花税缴纳与企业性质无关,因此在税务申报中没有区别。 [2018-11-07 15:24:09 ] |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就要结束了,对于一些来不及回答的网友留言,我们会组织有关处室认真解答,然后以文字形式在本网站公布,敬请各位网友关注。 [2018-11-07 15:27:39] |
[主持人] 再次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活动的热情关注和参与,同时,也非常感谢魏处长和张副调研员的支持和配合。 再见! [2018-11-07 15:2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