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取得的离职补偿是否免个税?

史炳凯
2024-03-21
来源:

【税递网】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取得的离职补偿是否免个税?


不免个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取得的补偿金不免个税早在2012年总局《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便已明确,多数地区官方解答口径也是不适用财税〔2018〕164号免税情形。

实务中此问题可能涉及较大风险,取得的离职补偿往往会忽略离职是否属于合同到期未续签情形,错误适用了免税政策。

另外,人社部问答中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强调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各地税务的官方解答并未对合同到期时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还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进行区分,统一按不适用财税〔2018〕164号免税政策处理,如大连解答中提到“认定的时间以合同是否到期为准,员工合同未到期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本规定。”略显简单粗暴,未能从保护劳动者角度进行考虑。

唯有青岛税务在青地税二函(2013)1号‍中提到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按《劳动保护法》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执行。


人社部官方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总局官方解答:你所说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为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应按照规定需要缴交纳个人所得税。

辽宁官方解答: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官方解答: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江苏官方解答: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浙江官方解答: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山东官方解答: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河南官方解答:若您属于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这种情况,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湖北官方解答: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重庆官方解答: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陕西官方解答: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大连官方解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认定的时间以合同是否到期为准,员工合同未到期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本规定。

宁波官方解答:劳动合同到期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不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规定。

厦门官方解答: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青岛官方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执行。




部门/地区来源原文
人社部人社部问答_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咨询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信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咨询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3-04-24 回复时间:2023-04-28

田*理:按照2008年1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不想续签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不再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请问一下,那现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想续签的是不是还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呢?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2012年4月11日上午9:30分

[ wppe213 ]   请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   2012-04-10 18:59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你所说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为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应按照规定需要缴交纳个人所得税。[   2012-04-11 10:27   ]

辽宁陕西纳税人学堂_辽宁省地方税务局_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69106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6

尊敬的纳税人:
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12366网上留言_吉林_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_您好,我想咨询:之前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根据仲裁裁定,单位应当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赔偿

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6ca119cf60f4a41bf33b937df5b7d48

问题名称:

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5

纳税人归属地:吉林

问题内容:您好,我想咨询:之前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根据仲裁裁定,单位应当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赔偿金,请问

1. 这笔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还是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的纳税规定?

3. 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是否相同?

谢谢您!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27

答复内容: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江苏江苏留言公开_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员工需要交纳个税吗?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员工需要交纳个税吗?

留言时间:2021-03-17

答复时间:2021-03-19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浙江浙江咨询答复_一次性补偿金个税_2020-07-21

一次性补偿金个税

咨询内容

咨询时间:2020-07-21

咨询内容:

我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是否要交个税?

答复内容

答复单位: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0-07-21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山东12366网上留言_山东_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17375d31eca43c6a46da7bda7ad25ad

问题名称:

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15

纳税人归属地:山东

问题内容:因劳动合同终止获得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应的纳税规定是什么?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河南河南网上留言_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编号:201912021147086

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2019-11-18

留言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 因劳动关系终止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不是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纳税,是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收入纳税规定,还是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处理状态:已处理


处理情况

答复时间:2019-11-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若您属于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这种情况,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湖北咨询平台_【每日一问】”终止”劳动合同,取得补偿金缴个税计算是否正确?

【每日一问】”终止”劳动合同,取得补偿金缴个税计算是否正确?案例  2019年10月,任职于A公司的小张与单位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A公司给予小张一次性补偿金人民币24万元,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6396元,则小张应就该项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A公司就该补偿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为:  一次性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66396×3=199188(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40000-66396×3=40812(元)。  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应缴个人所得税:40812×10%-2520=1561.20(元)。  A公司就该笔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正确吗?

咨询人:冰冰

咨询时间:2020-09-02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0-09-03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广东陕西纳税人学堂_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_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87860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30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重庆陕西纳税人学堂_重庆市地方税务局_单位给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个税?

单位给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个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78931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9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陕西陕西纳税咨询_【每日一问】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详细信息

标题: 【每日一问】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

工业-重庆-大勇(284638718) 2019-12-13 09:11:37 【每日一问】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ZXZX3771576208976816

提交时间: 2019-12-13 11:54:04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项目组

答复时间: 2019-12-16 11:54

附    件:

大连陕西纳税人学堂_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_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约,职工因此获得的补偿要交个人所得税吗?若交的话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约,职工因此获得的补偿要交个人所得税吗?若交的话如何计算?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05226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8-01

尊敬的纳税人: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根据有关规定向个人支付的补偿金,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且不能比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款。

大连纳税咨询_关于解聘补偿金纳税的咨询

关于解聘补偿金纳税的咨询

咨询对象: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税局:你好,现有以下问题咨询,望解答。本企业马上要提前解散,企业会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前日就补偿金纳税的问题咨询12366,解答说,如果企业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该补偿金可以享受优惠税收政策。如果企业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合同到期“终止”而取得的补偿金,应将补偿金全额并入员工当月工资,不享受优惠政策。我们没有明确本企业目前状况应该以哪种方式为员工补偿金报税。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提前解散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为“终止”,而非“解除”。虽然为“终止”,但截至企业解散日期,本企业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都没有到期,甚至大部分员工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是否可以参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以优惠方式进行报税呢?该规定本意为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合同未到期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是为保障员工正常的生活而制定的。本企业的员工面临的状况完全符合规定的初衷,望国税领导给予支持,谢谢!

附件:

留言时间:2020-05-09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2366坐席人员与主管局工作人员分别与纳税人电话取得联系,为其解释该政策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认定的时间以合同是否到期为准,员工合同未到期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本规定。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12366网上留言_宁波_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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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5

纳税人归属地:宁波

问题内容:您好,我想咨询:之前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根据仲裁裁定,单位应当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赔偿金,请问

1. 这笔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还是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的纳税规定?

3. 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是否相同?

谢谢您!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25

答复内容:

1、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劳动合同到期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不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规定。

厦门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个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51dfef8961d4b5c865a69e66340faa3

问题名称: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个税

留言时间:2020-01-03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您好,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又经询12366答复:解除劳动关系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取得补偿金,不属于上述免个税范围。

请问:1、如何界定解除劳动关系和合同终止不再续签的时间点?例如,员工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1月3日,单位于2019年12月31日提前三天与员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此种情况是否属于上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免税情形?

2、劳动法规定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终止不再续签,都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如合同终止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合同,员工取得的补偿金是否属于上述政策里免税范围?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1-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解除劳动关系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取得补偿金,不属于上述免个税范围。其他的问题请携带具体资料问主管税务机关。

厦门热点问答_【2019年8月热点】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8月热点】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9-08-13 09:05

来源:厦门税务

答: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所属层级:全国热点问答

青岛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二函(2013)1号

3、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执行。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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