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答复列表_屠宰厂收购的生猪宰杀成猪肉对外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_我屠宰厂为一般纳税人,主营屠宰服务,同时收购的生猪宰杀成猪肉对外销售,是否按鲜活肉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屠宰费是不是要独…
网址: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1183
受理号:2023062283808369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屠宰厂收购的生猪宰杀成猪肉对外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咨询内容:我屠宰厂为一般纳税人,主营屠宰服务,同时收购的生猪宰杀成猪肉对外销售,是否按鲜活肉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屠宰费是不是要独立核算?另外,购进用于猪肉销售保鲜的冷库进项如何处理?
咨询人:莫**
咨询时间:2023-06-22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3-06-25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按文件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如果企业都是适用二十七条第一项列举的情形的,取得的专票不得进项抵扣,如果存在兼营的情形可以按对应部分进行进行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