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答复列表_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的问题_我们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时,预缴土地增值税按照:【(预收款-预缴的3%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计算缴纳,在达到交房条件后,增…
网址: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1248
受理号:2023062729368717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的问题
咨询内容:我们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时,预缴土地增值税按照:【(预收款-预缴的3%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计算缴纳,在达到交房条件后,增值税按照9%缴纳,那么后续预缴土地增值税是要怎么计算缴纳呢?
咨询人:罗**
咨询时间:2023-06-27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3-06-29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的。
(二)取得项目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区、市)税务机关局长批准的。
另根据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模式。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公式中预征率按各市的预征率执行,各市可实行差别化预征率。
第五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清算审核结果后,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以下简称“清算审核后再转让房地产”),按以下规定办理:(三)清算审核后再转让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审核结果确认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转让面积确认。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审核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可售建筑面积
上述“清算审核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不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第五十五条 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的按规定的预征率进行预征,清算审核结束后,扣除项目金额按本次清算确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转让面积计算调整。具体计算公式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