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答复列表_个人以无形资产入股涉及税_如题所说,个人如果申请按照《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递延纳税,增值税也能递延缴纳吗,还是投资发生时缴纳呢。
网址: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3509
受理号:2024022727633952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个人以无形资产入股涉及税
咨询内容:如题所说,个人如果申请按照《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递延纳税,增值税也能递延缴纳吗,还是投资发生时缴纳呢。
咨询人:黄**
咨询时间:2024-02-27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4-03-01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没有递延纳税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