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答复列表_建筑企业环境保护税_我单位为建筑施工企业,现跨区域施工高速公路项目。请问计算环境保护税中 扬尘产生量系数如何确定?是否有支撑文件?
网址: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3633
受理号:2024030528980291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建筑企业环境保护税
咨询内容:我单位为建筑施工企业,现跨区域施工高速公路项目。请问计算环境保护税中 扬尘产生量系数如何确定?是否有支撑文件?
咨询人:张**
咨询时间:2024-03-05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4-03-06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
扬尘污染当量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附件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纳税人有多个工程项目的,应分别计算。
因此,扬尘产生量系数如何确定您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的附件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来进一步核实。附件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现以附件形式上传,您可直接下载查看。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