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答复列表_发货单是否可以作为成本入库_购进货物无法取得发票的,是否可以将盖章的发货单作为库存成本入库,如在汇算清缴前还没取得对应发票的,不在税前扣除?
网址: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3670
受理号:2024030612390149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发货单是否可以作为成本入库
咨询内容:购进货物无法取得发票的,是否可以将盖章的发货单作为库存成本入库,如在汇算清缴前还没取得对应发票的,不在税前扣除?
咨询人:杨**
咨询时间:2024-03-06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4-03-07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您企业采购商品,实际跟销售方是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向销售方获取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的规定: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