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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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0-07-13 16: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一.我单位是成都市的一家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社区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的相关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主要从事餐饮服务,既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请问,能否叠加适用两项政策,按照25%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如果纳税人既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可以适用优惠力度更大的15%加计抵减政策,但不能叠加适用两项政策。
三.我是一个从事餐饮的个体户,有雇佣职工,此次社保费减免我们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第四条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四.你好,请问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公司是一家餐饮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在不在此优惠范围?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六.公司为一家大型火锅连锁企业,疫情期间,为了保证旗下火锅门店安全干净卫生,我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以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七.我经营了一家餐馆,规模不大,办的个体工商户。听说个税可以延缓缴纳,有没有这个政策?
答: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