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解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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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0-11-27 10: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递延纳税”政策)(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明确了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具体办理程序和税务处理规定。
二、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答:该政策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
三、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境外投资者自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按照88号文和3号公告的规定处理。
境外投资者自2018年1月1日(含当日)起,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具体情形按照102号文和53号公告的规定处理。
四、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答: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方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一)符合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二)直接投资行为需符合政策规定;可适用政策的直接投资行为主要是: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新增、转境、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及从关联方收购股权除外。(三)分配的利润须为已实现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四)再投资的资金(资产)不得中间周转。
五、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以前已经承诺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的,是否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待遇?
答: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凡符合“102号文”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六、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条件的利润再投资行为,没有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追补享受优惠政策?
答: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但未实际享受的,可按照财税(2017)88号文的规定,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发生的利润再投资未实际享受的,可按照财税(2018)102号文的规定进行追补享受。
七、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二)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三)追补享受该政策时,还需提交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八、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一)境外投资者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二)利润分配企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执行递延纳税政策;(三)利润分配企业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九、什么情况下应停止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十、补缴税款时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吗?
答:境外投资者在补缴递延税款时,仍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投资者如果要享受协定待遇,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只能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不能享受补缴递延税款时的税收协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