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税制助力生态文明建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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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0-12-04 10: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一、我们是一家处理医疗垃圾的公司,请问能否享受税法关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属于生活垃圾,所以不能享受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优惠政策。但危险废物作为固体废物的税目,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因此也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您清楚了吗?
二、我们是一家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需要缴纳环保税吗?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呢,是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但是《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又规定了,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所以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四、对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来说,哪几类污染物需要缴税?
答: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五、居民个人也产生生活污水和垃圾,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居民个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六、单位有自己的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请问自行监测的数据是否能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答:《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七、自动监测设备、委托外单位监测数据和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八、环境保护税怎么申报呢?
答:按照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九、如何以排放口计算污染当量数?
答:对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前三项、总汞等第一类应税水污染物的前五项、悬浮物等应税其他类水污染物的前三项需要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如何计算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答:以水污染物为例,将排放1千克的化学需氧量所造成的环境危害作为基准,设定为1个污染当量,将排放其他水污染物造成的环境危害与其进行比较,设定相当的量值。比如,氨氮的污染当量值为0.8千克,表示排放0.8千克的氨氮与排放1千克的化学需氧量的环境危害基本相等。再比如,总汞的污染当量值为0.0005千克,总铅的污染当量值为0.025千克,悬浮物的污染当量值为4千克等等。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