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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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0-12-25 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一、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加扣除项目,父母双方的扣除比例怎样填写符合政策规定标准?
答: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子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父母双方填报的同一子女教育扣除比例之和不能超过100%。
二、夫妻双方非婚前分别购买的住房,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怎么填写?
答: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贷款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我国境内的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定额标准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的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大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住房是婚后购买,只能选择一方扣除。如果住房属于婚前分别购买的,需要与配偶提前沟通确认扣除方式。
三、取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怎样填写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参加的继续教育类型应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比如: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网络大学等可享受学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四、丢失专票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办理方式有哪些?
答: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办理、通过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三种方式办理年度汇算。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六、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可以享受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2020年2月至12月底,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七、职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同时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八、哪些情形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九、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的返还比例是多少?
答: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2019年度手续费返还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十、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工资项目有哪些?
答: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含年终奖)、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具体参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